辑录汇编:文话理论品格的一种生成路径******
作者:侯体健(复旦大学中国古代文学研究中心教授)
辑录汇编是一种述而不作的著述方式,在我国传统典籍的成书过程中颇为常见。“作不如述,虽圣人犹择所从事,可以下学而昧诸?”(童槐《睿吾楼文话叙》)这样一种重视辑述的著书观念在古代中国可谓根深蒂固。就历代文话的体例形态而言,辑录汇编式文话也是重要的类型之一。在文话诞生之初的宋代,辑录汇编式文话即已呈现出多样的种类,杂抄型与类编型两大类相继出现,杨囦道《云庄四六余话》、张镃《仕学规范·作文》、王正德《余师录》均属杂抄之作,而晚宋王应麟《辞学指南》则是类编之作,往往能够抓住词科作文之关键,并以之为纲目,将搜集的观点与言论按类编排,颇见纲举目张的效果。这种带有较强类编色彩的文话,在后世不断发展,编者常能将自己的文学观念融入其中,表现出独特的文论主张,于明代逐渐成熟,出现了朱荃宰《文通》和高琦《文章一贯》等体例纯熟的辑录汇编之作。至清代更是嬗变衍生出融冶他书而能自铸新意的汇编集成性文话,如王之绩《铁立文起》、刘青芝《续锦机》、孙梅《四六丛话》、叶元垲《睿吾楼文话》等等,均属此类。至于民国王葆心所著《古文辞通义》规模宏阔、搜讨博赡,实乃辑录汇编式文话的重要代表。该书虽立足于辑录,但“广加荟萃,出以清豁”(《古文辞通义例目》),“购众材加以规矩绳墨,而后以覃思研精出之”(王葆心《复饶竹生学部书》),尤能“以旧说证己意,以己意衷旧说”(《古文辞通义例目》),堪称我国古代文章学著作中的杰构,获得了王先谦、林纾、马其昶、陈衍、姚永朴等著名学者的交口称赞。
然自近代学术开启以来,辑录之作常因缺乏原创性而为人所轻视,被认为多有蹈袭稗贩、陈陈相因之弊。即使是《古文辞通义》这样规矩粲然的鸿篇巨制,也不免为人误解。黄侃在读到王葆心之作后,竟以书掷地,批评说“何物《古文辞通义》,抄书匠而已”(《纗华隽永录》)。黄氏不以为然的态度,显示出对该书的轻蔑,尤其是对抄掇辑录这一著述方式的鄙夷。这或可算辑录汇编之作的“原罪”,无须多辩。但纵观历代文话辑录之作所呈现出的丰富样态和潜藏的学术理路,无疑构建了自足自洽的知识秩序,在剪辑编排之中,思想自然渗透其里,其意义和价值不可轻率否定。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辑录汇编是我国传统文学批评理论品格的独特生成路径之一,彰显了一种本土文化性格。这里且以我们新近编纂的《稀见清人文话二十种》(王水照、侯体健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所收辑录汇编式文话略作申说。
《稀见清人文话二十种》收录六部清人辑录汇编式文话,虽同是辑录,但它们各有学术追求,并非简单的抄撮资料而已。其中姚椿《论文别录》所辑最杂,它将自魏晋讫于明清的文话、目录、史书、评点、凡例、序说等各类批评形式并置一处,展现出各家多样的批评方法和观念,作者的编撰旨趣显然是开放的,能够兼容各派主张。丁晏《文彀》多采单篇文章,尤其集中于论文书牍,而以唐宋诸家为最,此乃基于他“阐明圣言,维持名教”(《文彀》自序)的认识,以服务于“文以载道”的理念,立场非常鲜明。范濂《四六谈荟》摭拾宋元明清诗话、笔记、文话、别集、方志等涉及四六名言警句、写作理论及逸闻轶事的相关内容,最喜摘录宋人骈文观点,反映出宋四六理论对清代骈文及骈文理论发展的影响。许钟岳《古文义法钞》以辑录明清古文家之论述为主,其持论明显受到桐城派影响,但常于各家论述之后下按语,阐述自己看法,又多有超越桐城之处,是一部辑中有作的文话。《十家论文》杂取潘昂霄、黄宗羲等十人综论古文风格、文章史和古文要法的言论而成,尤重桐城一脉,编者可能即是晚清桐城后学。最值得关注的,则是吴荫培的《文略》。
《文略》始撰于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初名《文征》五卷,以备用于家塾,后增改为《文略》五卷首三卷。时清廷已废科举,故所撰并不为举业服务,而是用作学堂教育的教材。因有感于日本小林氏对中国文学之推崇,更负“镕铸古今,勉求国粹”(《文略》自序)之责任,故而全书展现出作者在欧风美雨的时代思潮中对汉民族文学的独特思考。该书出入经史,杂取百家,分门别类,“爰以原学、养蒙、立志、力行、识字、读书各条冠之编首,复取姚姬传氏之所谓格律、声色、神理、气味,而先之以典章、意义”(《文略》自序),颇有特色。正文五卷以桐城派格律声色、神理气味为纲,尤重于格律之解说。该书虽是辑录之作,但无论类目设置,还是所辑所选,均自具只眼,独运匠心。如果放入长时段的历史图景中观察,可见《文略》已带有传统文话向近代文学教育教材转型的色彩。它一方面将临文准备、文法要义、文章风格相涵摄,一方面又将诸家论说与例文例句相糅合,可谓既有批评史眼光,又涉范畴论阐释,还兼作品选分析,集史、论、选于一体,显示出传统文章学著述在清末民初学堂教育风习下形成的新面貌。
这些辑录汇编式文话都是在一定的文章学观念指导下编排前人言论的,我们应将其视为特殊的文论选本,以选本批评的眼光谛审之,那么就可能透视出潜藏在剪裁去取、体例结构背后的文章学思想,以及它们与时代学术之互动关系。实际上,这样一种带有文论选本意识的辑录式文话也颇为常见。前举丁晏《文彀》是其一,民国胡鄂公的《五十家论文书牍》也算典型,该书整篇地汇纂唐韩愈而下至于清代张裕钊的五十位作家的论文书牍七十余篇,俨然选本面目,显示出辑录汇编式文话与此后历代文论选的一脉渊源。至于多部辑录汇编式文话与桐城派的关系,就更颇堪留意了。
桐城派是清代最大的文章流派,影响所及,无远弗届。姚椿亲承姚鼐謦欬,是晚期桐城派的重要成员,对桐城文章可谓终身服膺,但《论文别录》所辑清代文论十二家,可算作桐城派者寥寥,反倒是对桐城文法多有质疑的恽敬、袁枚诸家入选其中,此即说明姚氏论文并不为一家一派所囿,表现出桐城后学在作文取法上的多元化。《文略》作者吴荫培和《古文义法钞》作者许钟岳,都是安徽歙县人,歙县与桐城距离不远,两人想必因地缘之近多受桐城文风浸润。《文略》一书骨骼全依姚鼐的格律、声色、神理、气味而设,内容也以征引桐城诸家文论为多,各个类目之中均不忘致敬方苞、刘大櫆、姚鼐等桐城派代表人物;但《文略》明显也兼取多家之说,并蓄各派观点,如前文所论,其所列“格律”诸目释义全袭包世臣,而包氏持论多有与桐城异趣者。吴荫培也指出:“桐城虽云《史》、《汉》、昌黎,实则远宗欧、曾,近法震川。”(《文略》卷首下“评文下”注)对桐城派的自我标榜有所保留。许氏《古文义法钞》书名就高举桐城“义法”大纛,但他不满于“株守宗派,拟议铢寸”(《古文义法钞》自序)的桐城末流,希望能够取法近代大家,以溯源韩柳,通于为文之法。选录诸家以桐城一脉为主,并且认为袁枚论文“与桐城格律亦合”(《古文义法钞》“古文十三弊”条按语),试图统摄弥合桐城派之外的各家有益之论。
此外,《文略》和《古文义法钞》两书还都表现出西风东渐时局下强烈的文学危机感。《文略》开篇大段征引日本小林氏演讲文字,强调“以中国文学论,诚可谓举世无双”,提醒应警惕青年“醉心欧美”,希望能够“重整保存国粹之旗鼓”,改变“近日学者无不规仿欧西”的局面。《古文义法钞》汪宗沂序说“古文词虽中国旧学,而断为启新者所不能废”,鲍鹗跋也说“言语文字为一国之人精神命脉之所寄”,都是以悲壮而痛惜的口吻来强调古文词在剧变时期的重要性,认为许钟岳此书有助于“通夫世运之变”。在欧风美雨的侵袭之中,传统文化的守成者们,采用这种述而不作的本土化撰著方式,回应了时代的诡谲,似借以对抗大变局下中国文章学不绝若线的颓势命运。由此可见,辑录汇编确然蕴藏了独有的知识秩序和思想秩序,与时代学术发生了内在的呼应,并非无意义的重复和转录,而是一种表达主张的著述方式,也是本土化的理论生成路径。
综上所述,回到辑录汇编式文话的历史语境之中,或许我们就能真正理解这类文话的本土性格所具有的特别的理论意义。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6日 13版)
各地探索服务自动驾驶交通管理新举措******
各地探索服务自动驾驶交通管理新举措
如何为“聪明的车”建设“智慧的路”
本报记者 董凡超
驾驶座上没司机,汽车也能上路行驶?或许,这就是未来的日常。随着5G通信、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演进,自动驾驶已经逐渐从蓝图走进现实。
2022年12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旨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通过地方立法回应创新驱动下产业发展诉求的做法不仅在浦东一隅。《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将自动驾驶作为科技创新支撑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领域之一,积极推进自动驾驶技术发展与应用,在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研发、试点示范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创新发展
多个部委有举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告诉记者,完善自动驾驶汽车准入制度要在充分了解自动驾驶汽车的基础上,制定一套合理而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现行的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将汽车驾驶自动化等级划分为L0-L5级。
近年来,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飞速发展,目前正处于技术快速演进、产业加速布局的关键阶段。除了明确分级标准外,相关部委已开展包括深化试点示范、完善政策环境、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在出台发展政策方面,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改委等11个部门出台《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
在推进标准规范制定方面,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推动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同合作;在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框架下研究智能交通标准体系;制定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编制《公路工程适应自动驾驶附属设施总体技术规范》。
在推进测试验证方面,交通运输部认定6家封闭场地测试基地(北京、西安、重庆、上海、泰兴、襄阳);推动测试区数据共享、结果互认,提升测试服务水平;制定《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场地建设技术指南(暂行)》。
在推进试点示范方面,交通运输部开展新一代国家交通控制网和智慧公路的试点;推动5G通信和北斗导航等技术的应用;在北京、上海、河北等地推进一批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试点项目。
目前,各部委正坚持“鼓励探索、包容失败、确保安全、反对垄断”的原则,在地方先行先试、产品准入试点、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多措并举,持续推动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
上路行驶
制度保障少不了
2021年6月23日,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决定,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一个新名词——浦东新区法规,进入公众视野。由此,上海拥有两类不同性质的地方立法,一类适用于全上海,一类专门为浦东制定,在浦东新区实施。
浦东新区法规明确,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应当具备最小风险运行模式,配备处于无驾驶人状态的显示装置以及故障或事故后的警示装置,经过有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达到规定里程或时间。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路段、区域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公安、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根据道路基础条件和实际需要划定并组织开展验收。验收通过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在该路段、区域及周边设置相应标识和安全提示。
山西省阳泉市作为全国首个全域开放自动驾驶的地级市,目前已开展全市200公里道路自动驾驶测试运营工作,50个交通路口路侧基础设施完成智能化改造,形成市域级车城网。2021年9月,阳泉市多个部门出台了《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对自动驾驶载人测试进行了支持。
重庆市永川区和湖北省武汉市均出台管理规定,允许获得资质的示范应用主体开展车内无安全员的远程测试、示范和商业运营,为开展自动驾驶业务的企业提供详细的指导和支持。
在政策支持下,中国在自动驾驶技术研发和应用方面均位居世界前列。各地法律、规定之于自动驾驶,态度是——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循序渐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从低风险场景到高风险场景、从简单类型到复杂类型的要求,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
余凌云指出,自动驾驶真正获得普及,还需从全国立法层面为产品准入和道路准入提供统一的合法性支撑,预防和应对技术的不确定性挑战,寻求道德伦理的正当性。
“自动驾驶可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试验来积累经验,最后在国家层面形成统一立法。”余凌云认为,自动驾驶立法应当坚持创新性、前瞻性、开放性的理念,并以“渐进式”立法思路为宜。
保障安全
公安机关在行动
走进阳泉市的数字经济产业园,自动驾驶车辆不时从身边驶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为自动驾驶车辆开放了200公里的测试道路,支持其规模化测试运行。并针对区域内住宅聚集区、商业大厦等地周边人员流动性大、即停即走现象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设置了专用停车位和停车牌,进一步规范了自动驾驶车辆停车行为。
据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胡鹏飞介绍,在日常管理中,该大队打造智能网联示范区的专门勤务模式,创建了“线下巡逻与线上巡检”相结合的管控机制,以机动中队为单位,“路长”每天对辖区道路交通情况进行巡逻,如遇自动驾驶汽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及时通知测试安全员,并对企业进行通报。同时,还制定了专门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为及时处置交通事故及安全事件提供机制保障。
此外,该大队每月都会组织专人深入企业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讲,详细检查安全员的资质及车辆的安全性能,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
在北京市亦庄新城设立的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科技带来的崭新变化正在改变群众的出行体验——北京交管局联合有关科技公司开展基于自动驾驶车辆感知设备的交通事件举报应用研究,以及基于手机定位的紧急求助、信号灯绿波护航研究等联创课题研究,探索自动驾驶与交通管理的双向赋能,全面提升群众出行的安全感与科技感。
余凌云表示,自动驾驶的技术革命可能导致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也会赋予交通管理全新的执法重点并带来了技术层面考验。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重点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责任认定、隐私保护与网络安全等问题。
“交通管理未来也会依托物联网技术的应用高度智能化、自动化、网络化,真正具有‘千里眼、顺风耳’,做到取证实时化,智能预防事故主动化。公安交管部门也应积极延展科技触角,用有效、精准同时不侵犯隐私的执法手段,护航自动驾驶技术应用行稳致远。”余凌云如是说。
图为2022年12月23日,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对辖区自动驾驶车辆道路交通通行情况进行巡逻指挥。 崔凯 摄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